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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十几个省份上调电价!
近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落实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10月15日起,2021年度后续增量月度和月内燃煤机组市场化交易平段电价在“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全部10kV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均应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据了解,天津电价上浮并不是个例,为落实发改委要求,近期江苏、浙江、山东、广西等多地上调了上网电价,部分地区电价“顶格上浮”(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20%),内蒙古地区市场交易电价甚至上浮80%,浙江对高耗能用户征收惩罚性电费最高3毛5。
发改委重拳出击
广东、江苏、河南、山东、浙江等十几个地区上浮电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明确将从10月15日起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10月15日,新一轮电价改革开启。电价改革首日,山东、江苏等地电力市场成交价均较基准价有所上浮,基本触及此轮电价改革要求的上限,浙江、广西等多地也有所动作。
广东
日前,广东省发改委印发(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出台,从此,广东电力交易将发生根本变化,所有工商业用电都进入市场了,没有工商业目录电价电价可能涨幅将接近20%!
内蒙古
电价上浮80%
内蒙古发改委提出《关于明确蒙西地区电力市场交易用户保底电价的通知》中的保底电价比原有电价上浮了80%。
蒙西的新保底电价如下表所示
云南
云南发改委发布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电度电价峰谷价差维持现行1.5:1:0.5,其中非市场化电量在目录丰枯电价基础上,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在平时段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量以当月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上浮50%,谷时段电价下浮50%。
广西
电价上浮50%
广西发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调整2021年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紧急通知》,在紧急通知中,高耗能企业电价直接上浮50%进行结算。
新疆
电价上浮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江苏
电价上浮19.94%
江苏组织开展了10月中旬月内挂牌交易,共成交电量19.98亿千瓦时,成交均价468.97元/兆瓦时,成交价较基准价上浮了19.94%。
山东
电价上浮19.8%
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了深化煤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后的首次交易,共有49家燃煤发电企业(97台机组)与79家售电公司和5家电力用户参与,成交电量110.7亿千瓦时,成交均价较基准电价上浮19.8%。
安徽
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安徽省发改委消息,12月1日起,将对全省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为期2年。其中,高峰时段时长8小时;平段时长7小时;低谷时段时长9小时。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浙江
延长用电尖峰时段,拉大峰谷分时电价价差,对高耗能征收惩罚性电费,最高3毛5。
10月3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指出:企业连续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三年电价最高加价0.35元/千瓦时。鼓励高耗能企业提高光伏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用能企业自发自用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可不计入综合能耗核算。
企业连续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三年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0.15元/千瓦时、0.25元/千瓦时和0.35元/千瓦时。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此次调整延长了用电尖峰时段,并拉大了峰谷分时电价的价差。此次将全年大工业电价尖峰时段由原来的2个小时增加至4小时,每年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全天尖峰时段由原来的2个小时增加至6小时,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
实际上,8、9月份就有部分地区出台电价改革方案,例如贵州、广东等省份先后发布通知,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高峰电价和低谷电价。目前限电最严的地区是河南,目前电炉已全部停产,长流程限产30%;长三角地区电力缺口仍有,但10月电炉厂并未大面积停产,以错峰生产为主。
河南
电价上浮20%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0.3779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下浮动不超过20%限制。
二、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见附件1。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基本电价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21年10月15日起,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无法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由电网企业(含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以及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尚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2021年11月30日之前为过渡期,需尽快完成进入电力市场必要程序,过渡期内用电价格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代理购电的方式流程等,按国家有关安排另行制定。